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11號
上 訴 人 林奕彣
林泰均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心慧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