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林楚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樂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
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6萬7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60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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