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53號
TPDM,113,附民,253,202402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山水天地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森榮
被 告 胡玟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1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如附表編號1、6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其中被訴如附表編號1、6部 分涉犯毀棄損壞罪嫌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以 112年度易字第716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 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 應將原告提起關於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此部 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附表:
編號 時 間 遭 毀 損 之 物 品 1 111年4月25日晚間6時14分 A1電梯內之公告 2 111年4月25日晚間8時42分 B2電梯內之公告 3 111年5月5日晚間8時38分 A1電梯內之公告 4 111年5月11日晚間9時55分 A棟門口外之門禁保護盒及禁語 5 111年5月12日上午10時1分 B2電梯內公佈欄之壓克力板及公告 6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7分 A1電梯內公佈欄之壓克力板及公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