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卿子
代 理 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張錫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
檢察長民國112年12月20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1658號駁回聲請
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續字第271號),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112年8
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 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