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12號
TPDM,113,易,112,202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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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建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部分,應將「查本件被告黃永芳」之記載,更正為「查本件被告江建興」之文字。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 部分,於第三行「查本件被告黃永芳」之記載,應更正為「 查本件被告江建興」之文字,屬顯然錯誤之情形,且不影響 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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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