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222號
TPDM,113,審附民,222,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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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2號
原 告 陳玉玲
被 告 賴彩君

訴訟代理人 蔡騏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8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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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