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3年度,41號
TPDM,113,審簡附民,41,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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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李孔文
被 告 王政修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審訴字第132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2年度審簡字第229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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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