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附民字,113年度,31號
TPDM,113,審簡上附民,31,202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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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吳孟璇
被 告 許家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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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