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3916、39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
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育銘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3916、39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11 日確定,緩起訴期間2年,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扣押物品目錄 表及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因沾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沒 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毒品鑑定書 扣押物品目錄表 1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1277卷第71頁)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1277卷第19頁) 2.臺北地檢署110年度藍字第608號扣押物品清單(同上卷第69頁) 2 吸食器具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1936卷第77頁)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1936卷第23頁) 2.臺北地檢署110年度藍字871號扣押物品清單(同上卷第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