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80號
原 告 郭懿佳
被 告 徐瑜敏 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0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郭懿佳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徐瑜敏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四、經查,被告徐瑜敏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徐瑜 敏於民國113年1月21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憑,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未 聲請將本案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本院應駁回原 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至原告對被告簡家玉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被告簡家 玉經本院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理終結後,再行 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