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5號
TPDM,112,重附民,5,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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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謝承益

被 告 鍾敏智


徐彩盛




林文勇


謝旻翰



董一民


陳宏昆


石名恭


黃俊達


王緣珠


張峻豪


黃建豪


洪代


張岑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李信佑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因被告李信佑尚待本院通緝到案並審理終結後,再依法
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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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