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謝承益
被 告 鍾敏智
徐彩盛
林文勇
謝旻翰
董一民
陳宏昆
石名恭
黃俊達
王緣珠
張峻豪
黃建豪
洪代恩
張岑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李信佑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因被告李信佑尚待本院通緝到案並審理終結後,再依法
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