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2年度,233號
TPDM,112,聲自,233,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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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蘇敏慧
代 理 人 黃柔雯律師
被 告 張育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
國112年10月5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8991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
(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203
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 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即 告訴人甲○○以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嫌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203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 處分書),聲請人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 112年度上聲議字第8991號認再議無理由駁回再議聲請(下 稱高檢署處分書),高檢署處分書並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 送達至聲請人,聲請人遂於112年10月24日委任律師具狀向 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有原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處分書 、高檢署送達證書、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上本院收發室 收文日期戳章及委任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准許提起自 訴之聲請,程序上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即應依法審究本件 聲請有無理由,先予敘明。
二、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為社團法人臺灣青年民主協會(下稱 青年協會)之理事長,聲請人為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 學校(下稱高雄高工)健康與護理老師。詎被告意圖散布於 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11年7月14日某時許,在不詳 處所,以網際網路連結登入青年協會臉書,在不特定人得以 進入瀏覽之該頁面,張貼標題為「蘇老師,你為什麼要叫我 跟你講我下體的形狀,還跟全班講?」,內容則如附件所示 之文章,足以貶損聲請人社會及人格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 、「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補充理由狀」所載。



四、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之修正理 由二雖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 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 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之修正理由一暨同法第25 8條之3之修正理由三,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 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 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 。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 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 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 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 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 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 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 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 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 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 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五、按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 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 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 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 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 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 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 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 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 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 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 誹謗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 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 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推其對於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解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 (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 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 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 「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



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 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 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 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 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 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 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 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 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 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六、聲請人以前揭聲請意旨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203號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 112年度上聲議字第899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其相關 卷宗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分述如下: ㈠被告為青年協會之理事長,於111年7月14日某時許,在青年 協會之網路頁面上,張貼標題為「蘇老師,你為什麼要叫我 跟你講我下體的形狀,還跟全班講?」,內容則如附件所示 之文章,為被告所自承(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1202 號卷【下稱他卷】第67至68頁),並有上開網路貼文截圖在 卷可參(見他卷第77至79頁),是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實 。
㈡按上述釋字509號所提及之「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應係指行為 人主觀上有無「真正惡意」,是否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因 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換言之,行為人因其直接認 知到所言虛假(直接故意),或者認知到很可能為假仍不顧 他人名譽法益而為誹謗行為(間接故意),始足當之。「合 理查證」宜僅作為「真正惡意」之次要原則,僅為檢驗 是 否有「真正惡意」的標準之一,並非唯一之標準。 ⒈聲請人所認被告之加重誹謗行為,無非係以被告在網路上刊 登關於高雄高工健康與護理課堂老師所為「課堂上叫學生去 教室後方儲藏室看下體形狀,並要求學生向其口述生殖器樣 子後告知全班同學」及在課堂上告知學生『哪位學長修學妹 的電腦就修到床上去』、『各位同學們,你們在打手槍的時候 ,如果快要高潮的的時候,你們抬頭仰望天空想一下,想一 下你們班導的名字還有你們班導的臉,你們就會瞬間軟掉』 言語內容」之不實言論,則首應論究者即為被告是否具有「 真實惡意」。
⒉被告就此供稱:其在111年間收到匿名者寄來的影片檔3個, 並向影片3中的黃男求證影片中的事,而據以刊登如附件所



示之言論等語(見他卷第68頁、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 7203號卷【下稱偵卷】第124頁),而據被告所呈報之影片1 、2影中人為同一人,內容係就該影中人說明其在109年間歷 經同學自殺身亡之事,聲請人仍不斷消遣、攻擊並嘲笑死者 ,聲請人並口出「各位同學們,你們在打手槍的時候,如果 快要高潮的的時候,你們抬頭仰望天空想一下,想一下你們 班導的名字還有你們班導的臉,你們就會瞬間軟掉」等語; 影片3則為一名女子詢問影中人,由影中人說明其遭聲請人 要求其觀察自己的生殖器形狀,並向聲請人說明後遭聲請人 當著全班同學面前公開其說明內容,且聲請人曾口出「不要 像學長一樣修電腦修就是修到床上去」等語之情狀,有被告 呈報之影片1、2、3所示影片及譯文在卷可參(見卷附光碟 及他卷第95至98頁)。再參以證人黃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本人並不姓黃)於訊問中證稱:我從108年9月至111年6月 就讀高雄高工,我在高一上過聲請人的課,聲請人上課上到 性器官,她突然指明我的名字,要求我到教室後面的小倉庫 ,叫我看我自己的性器官高低,看完之後要求我向她說明哪 邊高,我看完後就跟聲請人說,聲請人就直接在全班面前說 出我的性器官的形狀和外觀;影片3是我畢業後向我在高雄 高工熟識的老師求助,由該名老師幫我錄影並問我問題,整 個影片都是我跟該名老師的對話,拍完後我就請該名老師寄 給協會等語(見偵卷第124至125頁),是被告辯稱其相信前 述影片內容及證人黃男主動傳訊所言之內容,顯非無稽,主 觀上確有所據,卷內亦無事證可證被告係明知有何虛偽事實 而故意配合刊登之情事,依此難認其知有不實或明知即使不 實而容任毀損被告名譽之故意存在。
⒊況被告於111年7月14日刊登如附件所示之言論後,旋即於翌 日即111年7月15日以青年協會之名義發函予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高工,向各該單位陳情 希冀可依照相關調查程序處理不當的教師行為,有該函文在 卷可佐(見他卷第87至92頁),佐以該等內容涉及性別平等 議題、性騷擾防治法、學生身心健康等公共利益,被告顯係 主觀上係為被不當對待之學生說出心聲,和希望能使各該單 位注意是否有教育者不當對待學生之壓迫情狀,是自難逕以 認定被告發表如附件所示言論,即係以毀損聲請人之名譽為 唯一之目的,無從認定被告有何誹謗故意之存在。 ⒋又經高雄高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並訪談數名學生,訪 談結果摘錄如下,有該高雄高工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結果通知 書在卷可參:
 ⑴乙生表示:我在上聲請人課程時,聲請人在課程中途就要



求我去教室後面的小儲藏室,要我看我的生殖器,看完之 後出來跟聲請人講狀況是怎麼樣,結果出來後我在聲請人 耳邊講,聲請人就直接把我跟他講的東西全部講給全班聽 ,我當時就嚇到了;就聲請人是否會談論學生的黃色八卦 部分,就「修電腦修到床上去」這個有聽過等語(見偵卷 第26至30頁)。其後證人黃男於詢問程序中證稱:我就是 調查報告中的乙生等語(見偵卷第125頁)
 ⑵A生表示:聲請人會開一些黃色笑話,有些黃色笑話講出來 覺得不太行,聲請人有提幾次男生打手槍之類的話語,聲 請人也說過「有個男生打手槍的時候,看到班導的臉,可 能就會軟掉」之類的黃腔等語(見偵卷第30至33頁)。  ⑶C生表示:聲請人有講過「你們男生打手槍」、「訓練打手 槍」、「如果你要做得比較持久的話,你就打手槍打到一 半,想想班導的臉」之類的事,就是拿我們班導開玩笑什 麼的等語(見偵卷第34至35頁)。
 ⑷K生表示:我記得聲請人有叫一位同學去後面的小房間摸自 己生殖器的形狀,然後要出來分享,那個同學好像是黃男 等語(見偵卷第44至47頁)。
 ⑸依此互核以觀,部分受訪學生提及聲請人於課堂上叫黃男 觀察生殖器形狀並公開予全班同學,以及聲請人曾向學生 提及「有個男生打手槍的時候,看到班導的臉,可能就會 軟掉」、「你們男生打手槍」、「訓練打手槍」、「如果 你要做得比較持久的話,你就打手槍打到一半,想想班導 的臉」之類的話,核與如附件所示言論內容大致相同,益 徵被告所為如附件所示之言論顯非空穴來風,非屬全然虛 捏造假之情事,自難認被告刊登上情具有誹謗故意之存在 。
㈢聲請意旨固認原處分書僅憑性平調查小組所傳喚之證人筆錄 為認定,然黃男對於寄發影片時間點有所矛盾,且該等證人 僅係性別平等調查小組所傳喚之證人,未經被告所詢問,依 此無從認被告發文時已合理調查相關證據,自有誹謗之故意 云云。惟揆諸前揭實務意旨,合理查證與否僅係檢驗是否有 「真正惡意」的標準之一,並非唯一之標準,本案依憑現有 證據既已足認被告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業如前 述,則聲請人所執上情僅係復為爭執被告所應查證之範圍, 然不僅未針對真實惡意之要件予以回覆,衡以被告僅為一般 民眾,黃男亦僅為一般學生,本即難以期待被告能窮盡一切 調查之能事,是此部分抗辯仍不影響前之認定
㈣從而,依被告所提證據資料,已足認被告刊登如附件所示之 言論時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並非故意虛捏偽造



之事,也未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 亦無事證可認被告有何直接或間接誹謗聲請人之故意,自難 僅憑聲請人單一指述,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既已詳予調查卷 內所存證據,認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聲請人所指之加重 誹謗罪之犯行,尚難僅以聲請人之片面指訴,遽認被告涉有 上開罪嫌,並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核上開處分之證據 取捨、事實認定理由,尚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 法則之情形,是原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以被告犯罪嫌疑不 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並無不當。聲請人 猶執前詞,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 議處分之理由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附件:
2019年,黃○○(化名,真實姓名詳卷,下稱黃男)國中畢業,成為高雄高工的學生。升上高一的黃男對於高中生活滿懷期待,但從來沒有想過,他會在高雄高工的健康教育課,遇到此生都忘不了的惡夢。 高一每科的班級都要上健護課,黃男第一次見到蘇老師也是在「健康與護理」的課堂上,那年黃男剛踏進雄工的校園,對遇到的老師都很信任,蘇老師前幾次上課也都像健談的媽媽,除了課本的內容之外,常常跟班上的同學講到學校過去發生的大小事,黃男也聽得很認真,每次上課他都覺得又多認識了雄工一點。 學期接近期末,健護課上到性病與男性的生殖器官,蘇老師花了些時間講課本上的生殖系統構造,就開始「補充」陰莖與陰囊的外觀細節,同學們原本並不以為意,只當作老師自己準備額外的性知識內容。 沒想到,蘇老師竟然突然點班上的同學,「你!黃男,你現在去看一下你的形狀,等一下跟我講」,蘇老師竟然指著健護教室後方的儲藏室,直接在上課時叫黃男進去拉開內褲看自己下體的形狀,再出來向她報告。 黃男當下覺得害怕。不知道如果在上課時拒絕老師的命令,會不會被處罰或影響成績,他只好乖乖照做,當著全班的面走到教室後面,在拉開褲子的那一刻他一邊想著「為什麼是我?」 一邊還是忍著眼淚,跟自己說「等一下出去小小聲跟老師講就沒事了」。 走出儲藏室之後,黃男看到蘇老師真的就在等他走過去,他原本騙自己說「蘇老師可能只是在開玩笑」,在這一刻完全被打碎,他走到老師旁邊,承受巨大的羞愧在老師耳邊用氣音講出自己生殖器的樣子,祈禱這件事情就這樣結束。 但下一刻卻完全讓他崩潰,平常像媽媽一樣閒話家常的蘇老師, 在聽完他形容自己生殖器的形狀之後,說了一聲「喔--」然後放大十倍音量,向全班宣布「黃男的下體長什麼樣子」,開始跟全班聊起黃男最隱私的部位。「我當下真的很憤怒,也覺得真的很丟臉,我平常這麼信任你,結果你這樣對我,逼我告訴你我最隱私的事情,而且還告訴全班同學.....」 那一刻,黃男腦袋一片空白,才上高一沒多久,高中生活就莫名開始塌掉一樣,他不敢在全班同學面前對蘇老師生氣,但也不敢再跟任何人提起這件事,讓他最難以面對的是,就算他不說,全班都已經知道了。 這段創傷讓黃男很難再信任老師,他更怕講出來影響自己的成績,但在那之後,蘇老師更常在課堂上講到其他學生的「黃色八卦」,跟學生說「哪位學長修學妹的電腦就修到床上去」,每次聽到蘇老師開黃腔,對他來說都是再一次的傷害。 今年,黃男準備畢業之前,他聽到越來越多學生講到蘇老師在上課期間不當的言詞。一樣就讀高雄高工的葉同學也是在上健護課時,蘇老師竟然向全班說,「各位同學們,你們在打手槍的時候,如果快要高潮的的時候,你們抬頭仰望天空想一下,想一下你們班導的名字還有你們班導的臉,你們就會瞬間軟掉。」葉同學他當下愣住,完全不敢相信這是高中老師講出來的話,他批評「身為一個老師說出這樣的話得體嗎?這根本已經失去當一個老師的格調。」 「我不能理解為什麼蘇老師要叫我跟他講我生殖器的外型,還要跟全班講?」聽到其他同學也講出自己的經驗,黃男才鼓起勇氣回憶之前在健護課的創傷,「我真的不希望有更多人因為這樣就是被傷害到,沒有人會喜歡這麼隱私的事情被別人拿來討論。」 蘇老師行為已經超越正常教學行為,這就是性騷擾! 當你受到不舒服的碰觸,請千萬不要覺得『我是不是太大驚小怪』,而認為是自己的錯。在性別犯罪中,加害者經常透過權力不對等的情境,貶損受害者的自尊,從而強化加害者的權威,讓受害者認為「對方不是故意的吧」,如此正當化自己騷擾或侵犯的行為。 男性在遭到性騷擾時,往往更因為過去被教導的陽剛文化,不敢揭露自己的遭遇,甚至傾向自我質疑「男生被吃一下豆腐又如何?」但每個人對身體和言語的界線都不同--你以為的幽默或有趣,卻很可能讓我很不舒服;你覺得好笑的事情,也許正是我的痛苦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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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