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1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修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342
、2834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
字第961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
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士修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有期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如附表一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
㈠、犯罪事實部分
⒈起訴書附表編號四十七詐欺及方式欄項下「111年1月5日21時 50分許」更正為「111年1月20日某時許」; ⒉併辦意旨書附表2編號1、2、6至11贅載與併辦意旨書附表1被 害人無關之部分應予更正刪除;
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林士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 得去向、所在之犯意」更正為「林士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以網際網路作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之詐欺取財犯 意」、第4至5行「林士修復於Telegram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小偉之人,以供小偉抽取每筆匯入款項百分之20金額為 代價」補充更正為「復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綽號小 偉之人基於以網際網路作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之詐欺取財 犯意聯絡」、第12至15行「,林士修並不定期與小偉面交收
取業經小偉扣除百分之20手續費後所匯入之款項,以此等迂 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更正刪除 、第18至19行「陸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 帳戶」補充為「陸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 帳戶,林士修除自行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詐欺款項外 ,如附表一編號7至85所示詐欺款項,則由小偉領取後將所 領取金額之80%分予林士修(20%為小偉分得之報酬)」;㈡、證據部分
補充「扣案手機內容翻拍照片、對話截圖、鑑識資料、雲端 硬碟畫面資料(見111年度偵字第28348號卷一第115至171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8 月7日覆函暨其附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4日 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一第293至297頁、第351至371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10月3日函暨其附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2年10月4日函暨其附件、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13日函暨其附件、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2年11月15日函暨其附件各1份(見本院 卷二第11至52頁、第55至57頁、第135至223頁、第225至255 頁)」及被告林士修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㈢、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三、應適用之法律及科刑審酌事由
㈠、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惟本次修正係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之罪,就同條項 第3款之罪刑均無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
㈡、是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㈢、附表一編號7至85部分,被告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 暱稱小偉之人提供金融帳戶、收取詐欺款項並扣除報酬後轉 交被告,被告與「小偉」間,就本案此部分犯行,具有相互 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故其等就前揭 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㈣、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㈤、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加重詐欺罪,其法定刑係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該條犯行者 ,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所造成危害社會之 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
同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非 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適用 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 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查本案被 告所為,透過網路刊登散布不實交易訊息,使被害人分別陷 於錯誤而詐欺取財,所為固值非難。然觀諸被告詐欺手法係 獨自1人在網站上刊登虛假之商品販售訊息,情節與集團性 犯罪所為尚屬有間,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並已 與如附表一編號1、2、7、22、34、45、47、55、69、74所 示之被害人分別調解成立或和解賠償,其犯罪所得亦尚非甚 鉅,且足見其對於上揭犯行之悔意並積極彌補犯行所造成之 損害,是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被告上開部分犯罪情節,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科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 最低度刑,確有情輕法重之憾,爰就附表一編號1、2、7、2 2、34、45、47、55、69、74部分,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以網際網路為詐欺 之行為情節及被害人分別受損害程度,兼衡被告犯後於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已與附表 一編號1、2、7、34、45、55、74所示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履 行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4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89至 390頁、第475至476頁,本院卷二第125至126頁、第355至35 6頁);與附表一編號22、47、69所示告訴人於庭外達成和 解並已給付,有給付憑證2紙及和解書3紙在卷可佐(見本院 卷三第109頁、第113頁、第129頁、第133頁、第137頁); 附表一編號30所示告訴人T○○向本院表示無調解意願(見本 院卷二第329頁),並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其餘被害 人經本院傳喚並未到庭,亦未以書面表示意見;附表一編號 62至65所示被害人匯入李羽鵬郵局帳戶之部分款項,業經郵 局發還,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4日函暨其附件 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351至371頁);並參酌其大學肄業 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飲料店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 下同)3萬元,無需扶養之人,母親因罹有精神疾病,需要 負擔醫療費用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綜衡上情及其致本案被害人數共85人,惟個別受害 金額及所得總額尚非甚鉅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
㈦、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予以緩刑等語。然宣告緩刑與否,固屬 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 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就被
告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亦即應就被告犯罪狀況 、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 加以審酌;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 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 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 則時,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又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 度,是否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後是否能確實 善後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告訴人)之損害,均攸 關法院諭知緩刑與否之審酌,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 國家亦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 人(告訴人)損害彌補之法益,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 。查本案被告透過網際網路為詐欺犯行,致透過網路受詐欺 之被害人人數眾多,情節非輕,而被告固表明和解意願且與 前開10位被害人分別調解成立或和解,惟本案尚有75位被害 人之損害尚未獲得填補,雖被害人經傳喚未到,然衡酌本案 被害人人數、情節及損害彌補等情,尚難逕認本案已符緩刑 之要件,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亦明 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 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 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 之情形,亦屬之。申言之,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 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若行為 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 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 ,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 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而 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 」之數額為之。經查:
⒈經查,本案被告詐得如附表一「詐得款項」欄所示之款項, 除附表一編號1至6均為被告個人全額收取外,如附表一編號 7至85所示部分,被告供稱共犯「小偉」領取詐得款項會扣 除20%做為報酬後始交付餘額給伊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83 42號卷一第175頁),是被告實際所得為該欄金額之80%,故 其「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均為「詐得款項」金額之80%
,合先敘明。
⒉是除附表一編號1、2、7、22、34、45、47、55、69、74,被 告已賠償之部分金額,及附表一編號62至65,郵局圈存返還 之部分款項,依前揭見解,例外不予沒收外(附表一編號編 號22、69部分,因賠償金額已超過所得,故毋庸諭知沒收) ;其餘如附表一「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 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1具,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行 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20頁),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其他扣案物, 並無證據證明為本案犯罪所用或應沒收之物,爰不為沒收之 諭知,併予敘明。
五、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本案所為,尚同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惟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係因自己帳 戶被設警示,故向李宥楠借用金融帳戶及透過共犯「小偉」 使用之金融帳戶取款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1 74至175頁、第187頁),而查本案之金融帳戶僅為收受詐欺 犯罪所得之工具,且如附表款項係由被告及共犯「小偉」取 得,並無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之情節,尚難逕認本案同時構 成上開洗錢犯行,起訴意旨容有誤會。惟因前開部分如成立 犯罪,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28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冠輝移送併辦,檢察官鄧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 詐得款項(新臺幣) 犯罪所得(編號7至編號85為詐得款項之80%)/賠償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併辦意旨書附表1編號2 (乙○○) 1萬5,200元 1萬5,200元/調解成立給付5,000元(本院卷一第389頁調解筆錄) 1萬200元 林士修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 起訴書附表編號二、併辦意旨書附表1編號1 (G○○) 1萬4,200元 1萬4,200元/調解成立給付5,000元(本院卷一第475頁調解筆錄) 9,200元 林士修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 起訴書附表編號三、併辦意旨書附表1編號3 (癸○○) 1萬100元 1萬100元/無 1萬100元 林士修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起訴書附表編號四、併辦意旨書附表1編號4 (玄○○) 9,100元 9,100元/無 9,100元 林士修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起訴書附表編號五、併辦意旨書附表1編號5 (戊○○) 6,100元 6,100元/無 6,100元 林士修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起訴書附表編號六、併辦意旨書附表1編號6 (r○○) 1萬7,200元 1萬7,200元/無 1萬7,200元 林士修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起訴書附表編號七(P○○) 1萬4,000元 1萬1,200元/調解成立給付5,000元(本院卷一第475頁調解筆錄) 6,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8 起訴書附表編號八(y○○,原名z○○) 8,000元 6,400元/無 6,4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起訴書附表編號九(o○○) 7,000元 5,600元/無 5,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十(甲丁○) 6,000元 4,800元/無 4,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一(k○○) 1萬1,000元 8,800元/無 8,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二(卯○○) 1,000元 800元/無 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三(D○○) 6,000元 4,800元/無 4,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十四(f○○) 5,000元 4,000元/無 4,0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五(天○○) 2,000元 1,600元/無 1,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起訴書附表編號十六(戌○○) 5,000元 4,000元/無 4,0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七(陳姓少年) 4,000元 3,200元/無 3,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起訴書附表編號十八(e○○) 9,000元 7,200元/無 7,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九(g○○) 1萬元 8,000元/無 8,0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a○○) 2,000元 1,600元/無 1,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一(M○○) 1萬2,000元 9,600元/無 9,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二(Y○) 4,000元 3,200元/和解給付4,000元(本院卷三第109頁匯款單、第129頁和解書) 無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3 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三(亥○○) 1萬6,000元 1萬2,800元/無 1萬2,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四(l○○) 2,000元 1,600元/無 1,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五(L○○) 9,000元 7,200元/無 7,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六(U○) 5,000元 4,000元/無 4,0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7 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七(午○○) 7,000元 5,600元/無 5,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八(X○○) 4,000元 3,200元/無 3,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九(t○) 2萬8,500元 2萬2,800元/無 2萬2,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起訴書附表編號三十(T○○) 8,000元 6,400元/無 6,4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起訴書附表編號三十一(m○○) 4,000元 3,200元/無 3,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起訴書附表編號三十二(i○○) 1萬4,000元 1萬1,200元/無 1萬1,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 起訴書附表編號三十三(丁○○) 4,000元 3,200元/無 3,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4 起訴書附表編號三十四(甲丙○) 7,000元 5,600元/調解成立給付4,000元(本院卷二第355頁調解筆錄) 1,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5 起訴書附表編號三十五(鍾宥臻) 8,000元 6,400元/無 6,4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 起訴書附表編號三十六(未○○) 2萬元 1萬6,000元/無 1萬6,0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7 起訴書附表編號三十七(黃○○) 1萬1,000元 8,800元/無 8,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8 起訴書附表編號三十八(E○○) 2,000元 1,600元/無 1,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9 起訴書附表編號三十九(p○○) 3,000元 2,400元/無 2,4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0 起訴書附表編號四十(J○○) 3,000元 2,400元/無 2,4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1 起訴書附表編號四十一(宇○○) 3,000元 2,400元/無 2,4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2 起訴書附表編號四十二(甲戊○) 1,000元 800元/無 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3 起訴書附表編號四十三(B○○) 3,000元 2,400元/無 2,4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4 起訴書附表編號四十四(x○○) 7,000元 5,600元/無 5,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5 起訴書附表編號四十五(己○○) 1萬1,000元 8,800元/調解成立給付5,000元(本院卷二第125頁調解筆錄) 3,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6 起訴書附表編號四十六(宙○○) 6,000元 4,800元/無 4,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7 起訴書附表編號四十七(V○○) 1萬7,000元 1萬3,600元/和解給付1萬2,000元(本院卷三第137頁和解書) 1,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8 起訴書附表編號四十八(s○○) 9,000元 7,200元/無 7,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9 起訴書附表編號四十九(u○○) 1萬元 8,000元/無 8,0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0 起訴書附表編號五十(S○○) 3,000元 2,400元/無 2,4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1 起訴書附表編號五十一(Z○○) 4,000元 3,200元/無 3,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2 起訴書附表編號五十二(C○○) 3,000元 2,400元/無 2,4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3 起訴書附表編號五十三(v○○) 1萬4,000元 1萬1,200元/無 1萬1,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4 起訴書附表編號五十四(寅○○) 4,000元 3,200元/無 3,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5 起訴書附表編號五十五(壬○○) 1萬2,000元 9,600元/調解成立給付6,000元(本院卷一第389頁調解筆錄) 3,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56 起訴書附表編號五十六(甲○○) 6,000元 4,800元/無 4,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7 起訴書附表編號五十七(F○○) 1萬5,000元 1萬2,000元/無 1萬2,0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8 起訴書附表編號五十八(N○○) 7,000元 5,600元/無 5,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9 起訴書附表編號五十九(q○○) 6,000元 4,800元/無 4,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0 起訴書附表編號六十(庚○○) 5,000元 4,000元/無 4,0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1 起訴書附表編號六十一(d○○) 7,000元 5,600元/無 5,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2 起訴書附表編號六十二(吳姓少年) 7,000元 (匯款共1萬1,000元,郵局返還4,000元) 5,600元/無 5,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3 起訴書附表編號六十三(W○○) 2,000元 (匯款共9,000元,郵局返還7,000元) 1,600元/無 1,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4 起訴書附表編號六十四(酉○) 4,000元 (匯款共7,000元,郵局返還3,000元) 3,200元/無 3,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5 起訴書附表編號六十五(j○○) 8,000元 (匯款共1萬6,000元,郵局返還8,000元) 6,400元/無 6,4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6 起訴書附表編號六十六(子○○) 1萬3,000元 1萬400元/無 1萬4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起訴書附表編號六十七(丑○○) 3,000元 2,400元/無 2,4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8 起訴書附表編號六十八(A○○) 7,000元 5,600元/無 5,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9 起訴書附表編號六十九(H○○) 4,000元 3,200元/和解給付4,000元(本院卷三第113頁匯款單、第133頁和解書) 無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70 起訴書附表編號七十(甲乙○) 2,000元 1,600元/無 1,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起訴書附表編號七十一(甲己○) 9,000元 7,200元/無 7,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2 起訴書附表編號七十二(地○○) 5,000元 4,000元/無 4,0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3 起訴書附表編號七十三(h○○) 1萬4,000元 1萬1,200元/無 1萬1,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4 起訴書附表編號七十四(甲甲○) 6,000元 4,800元/調解成立給付4,000元(本院卷一第389頁調解筆錄) 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75 起訴書附表編號七十五(辰○○) 9,000元 7,200元/無 7,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起訴書附表編號七十六(巳○○) 2萬1,000元 1萬6,800元/無 1萬6,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7 起訴書附表編號七十七(b○○) 6,000元 4,800元/無 4,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8 起訴書附表編號七十八(K○○) 2,000元 1,600元/無 1,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9 起訴書附表編號七十九(c○○) 5,000元 4,000元/無 4,0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0 起訴書附表編號八十(R○○) 8,000元 6,400元/無 6,4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1 起訴書附表編號八十一(w○○) 6,000元 4,800元/無 4,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2 起訴書附表編號八十二(丙○○) 9,000元 7,200元/無 7,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3 起訴書附表編號八十三(n○○) 7,000元 5,600元/無 5,6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4 起訴書附表編號八十四(O○○) 1萬1,000元 8,800元/無 8,8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5 起訴書附表編號八十五(I○○) 4,000元 3,200元/無 3,200元 林士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廠牌型號iPhone 8 Plus(黑色)之行動電話1具(IMEI:000000000000000號) 3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8342號
111年度偵字第28348號
被 告 林士修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4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之2B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桓誼律師(嗣後解除委任) 江昇峰律師(嗣後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士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犯意,先向不知 情之友人李宥楠商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林士修復於Telegram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偉之 人,以供小偉抽取每筆匯入款項百分之20金額為代價,由小 偉提供劉孟勳(所涉詐欺取財罪,業另案不起訴處分確定) 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羽鵬(所涉詐欺罪 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所有之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及史耀宏所有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供林士修匯入款項使用,林士修並不定期與小偉 面交收取業經小偉扣除百分之20手續費後所匯入之款項,以 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 林士修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在Instag ram張貼販售商品訊息及佯以競標方式販售如附表所示之商 品,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嗣得標後,即依林士修之 指示,陸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嗣 因如附表所示之人或於收到商品後認為商品並非出自原廠, 而要求林士修退回款項,然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且林士修消極 不為處理,始認為遭林士修詐騙,或遲未收到商品,發現遭 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G○○、癸○○、玄○○、戊○○、r○○、P○○、y○○(原名z ○○)、o○○、甲丁○、k○○、卯○○、D○○、f○○、天○○、戌○○、Q○ ○、e○○、g○○、a○○、M○○、Y○、亥○○、l○○、U○、午○○、X○○ 、t○、T○○、m○○、i○○、丁○○、甲丙○、鍾宥臻、未○○、黃○○ 、E○○、p○○、J○○、洪勝澤、甲戊○、B○○、x○○、己○○、宙○○ 、V○○、s○○、u○○、Z○○、C○○、v○○、寅○○、壬○○、甲○○、F○ ○、N○○、q○○、庚○○、d○○、辛○○、酉○、j○○、子○○、丑○○、 H○○、甲乙○、甲己○、地○○、甲甲○、辰○○、巳○○、b○○、K○○ 、c○○、R○○、w○○、丙○○、n○○、I○○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林士修之供述。 坦承其有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並有持李宥楠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事實。 二 告訴人乙○○、G○○、癸○○、玄○○、戊○○、r○○、P○○、y○○(原名z○○)、o○○、甲丁○、k○○、卯○○、D○○、f○○、天○○、戌○○、Q○○、e○○、g○○、a○○、M○○、Y○、亥○○、l○○、U○、午○○、X○○、t○、T○○、m○○、i○○、丁○○、甲丙○、鍾宥臻、未○○、黃○○、E○○、p○○、J○○、洪勝澤、甲戊○、B○○、x○○、己○○、宙○○、V○○、s○○、u○○、Z○○、C○○、v○○、寅○○、壬○○、甲○○、F○○、N○○、q○○、庚○○、d○○、辛○○、酉○、j○○、子○○、丑○○、H○○、甲乙○、甲己○、地○○、甲甲○、辰○○、巳○○、b○○、K○○、c○○、R○○、w○○、丙○○、n○○、I○○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等均遭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三 被害人L○○、S○○、W○○、A○○、h○○、O○○之指訴。 證明被害人等均遭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均遭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五 告訴人P○○提供之通訊軟體IG帳號「luxu.ry4994」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犯罪事實。 六 告訴人y○○(原名z○○)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luxu.ry4994」商品頁面翻拍照片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犯罪事實。 七 告訴人o○○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luxu.ry4994」商品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九所示之犯罪事實。 八 告訴人甲丁○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luxu.ry4994」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十所示之犯罪事實。 九 告訴人k○○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帳號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犯罪事實。 十 告訴人卯○○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luxu.ry4994」帳號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犯罪事實。 十一 告訴人D○○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商品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十三所示之犯罪事實。 十二 告訴人f○○提供之匯款回條聯照片、通訊軟體IG帳號「js.e7shop」商品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十四所示之犯罪事實。 十三 告訴人天○○提供之匯款回條聯照片、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帳號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犯罪事實。 十四 告訴人戌○○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js.e7shop」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十六所示之犯罪事實。 十五 告訴人Q○○提供之通訊軟體IG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附表編號十七所示之犯罪事實。 十六 告訴人e○○提供之存摺封面照片、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十八所示之犯罪事實。 十七 告訴人g○○提供之存摺正反面及其內頁照片、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帳號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十九所示之犯罪事實。 十八 告訴人a○○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二十所示之犯罪事實。 十九 告訴人M○○提供之匯款回條聯照片、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附表編號二十一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十 告訴人Y○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luxu.ry4994」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二十二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十一 告訴人亥○○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帳號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二十三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十二 告訴人l○○提供之金融卡正反面照片、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帳號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二十四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十三 被害人L○○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luxu.ry4994」商品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二十五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十四 告訴人U○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二十六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十五 告訴人午○○提供之匯款回條聯照片、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二十七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十六 告訴人X○○提供之匯款回條聯、通訊軟體IG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二十八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十七 告訴人t○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二十九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十八 告訴人T○○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三十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十九 告訴人m○○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其內頁照片、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帳號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三十一所示之犯罪事實。 三十 告訴人i○○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三十二所示之犯罪事實。 三十一 告訴人丁○○提供之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附表編號三十三所示之犯罪事實。 三十二 告訴人甲丙○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商品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三十四所示之犯罪事實。 三十三 告訴人鍾宥臻提供之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附表編號三十五所示之犯罪事實。 三十四 告訴人黃○○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luxu.ry4994」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三十七所示之犯罪事實。 三十五 告訴人E○○提供之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附表編號三十八所示之犯罪事實。 三十六 告訴人p○○提供之金融卡反面照片、匯款回條聯照片、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商品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三十九所示之犯罪事實。 三十七 告訴人J○○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四十所示之犯罪事實。 三十八 告訴人洪勝澤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四十一所示之犯罪事實。 三十九 告訴人甲戊○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luxu.ry4994」帳號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四十二所示之犯罪事實。 四十 告訴人B○○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商品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四十三所示之犯罪事實。 四十一 告訴人x○○提供之金融卡正反面照片、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四十四所示之犯罪事實。 四十二 告訴人己○○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商品頁面、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四十五所示之犯罪事實。 四十三 告訴人宙○○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帳號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四十六所示之犯罪事實。 四十四 告訴人辛○○提供之匯款回條聯照片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六十二所示之犯罪事實。 四十五 被害人A○○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六十八所示之犯罪事實。 四十六 告訴人甲己○提供之金融卡照片、匯款明細截圖、通訊軟體IG帳號「rk.shop8」帳號頁面、商品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七十一所示之犯罪事實。 四十七 告訴人地○○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七十二所示之犯罪事實。 四十八 被害人h○○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rk.shop8」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七十三所示之犯罪事實。 四十九 告訴人b○○提供之通訊軟體IG帳號「rk.shop8」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附表編號七十七所示之犯罪事實。 五十 告訴人K○○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hanji_shop10」帳號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七十八所示之犯罪事實。 五十一 告訴人c○○提供之通訊軟體IG帳號「rk.shop8」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附表編號七十九所示之犯罪事實。 五十二 告訴人R○○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rk.shop8」帳號頁面、商品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八十所示之犯罪事實。 五十三 告訴人w○○提供之金融卡正面照片、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rk.shop8」拍賣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八十一所示之犯罪事實。 五十四 告訴人丙○○提供之通訊軟體IG帳號「rk.shop8」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附表編號八十二所示之犯罪事實。 五十五 告訴人n○○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rk.shop8」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八十三所示之犯罪事實。 五十六 被害人O○○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rk.shop8」帳號頁面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八十四所示之犯罪事實。 五十七 告訴人I○○提供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IG帳號「rk.shop8」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八十五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 應論以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一行為觸 犯上開二罪名,請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如附表所示 8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分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如附 表所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 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郭 千 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馮 淑 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姓名 匯款時間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號 金額 一 乙○○ 110年12月10日23時22分 於110年12月10日23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乙○○稱已得標sacaixnike球鞋云云,致乙○○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乙○○收到假貨意欲退款,惟被告態度消極且不為處理。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李宥楠 1萬5,200元 二 G○○ 110年12月10日16時39分 於110年12月10日0時32分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G○○稱已分別得標MCQUEEN黑尾小白鞋、sacaixnike球鞋云云,致G○○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G○○收到假貨意欲退款,惟被告態度消極且不為處理。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李宥楠 1萬4,200元 三 癸○○ 110年12月11日15時43分 於110年12月11日15時43分前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癸○○稱已得標sacaixnike球鞋云云,致癸○○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癸○○收到假貨意欲退款,惟被告態度消極且不為處理。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李宥楠 1萬100元 四 玄○○ 110年12月12日20時40分 於110年12月12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玄○○稱已得標nike球鞋云云,致玄○○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玄○○收到假貨意欲退款,惟被告態度消極且不為處理。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李宥楠 9,100元 五 戊○○ 110年12月14日17時32分 於110年12月13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戊○○稱已得標sacaixnike球鞋云云,致戊○○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因戊○○收到之商品與所訂購者不符,故而將前開球鞋寄回,惟被告並未退款。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李宥楠 6,100元 六 r○○ 110年12月18日20時48分 於110年12月17日17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佯稱販賣鞋子,致r○○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r○○收到假貨,且要求退款未果。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李宥楠 1萬7,200元 七 P○○ 111年1月5日9時18分 於111年1月5日1時55分許,以IG帳號「luxu.ry4994」向P○○誆稱已得標 鞋子云云,致P○○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1萬4,000元 八 y○○(原名z○○) 111年1月5日11時2分 於111年1月3日某時許,以IG帳號「luxu.ry4994」佯稱販賣商品,致y○○(原名z○○)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8,000元 九 o○○ 111年1月5日12時46分 於111年1月5日0時許,以IG帳號「luxu.ry4994」向o○○誆稱已得標 sacaixNike鞋子云云,致o○○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7,000元 十 甲丁○ 111年1月5日21時1分 於111年1月3日19時許,以IG帳號「luxu.ry4994」向甲丁○誆稱已得標 sacaixNike鞋子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6,000元 十一 k○○ 111年1月6日13時13分、同年月13日22時19分 於111年1月5日21時50分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佯稱販賣鞋子,致k○○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6,000元、5,000元 十二 卯○○ 111年1月7日12時14分 於111年1月7日某時許,以IG帳號「luxu.ry4994」向卯○○誆稱已得標鞋子云云,致卯○○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1,000元 十三 D○○ 111年1月7日15時15分 於111年1月7日10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D○○之友人吳挺郁誆稱已得標球鞋云云,致吳挺郁陷於錯誤,因而委請D○○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6,000元 十四 f○○ 111年1月8日8時12分 於111年1月7日某時許,以IG帳號「js.e7shop」向f○○誆稱已得標鞋子云云,致f○○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5,000元 十五 天○○ 111年1月8日11時49分 於111年1月8日11時49分前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佯稱販賣鞋子,致天○○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2,000元 十六 戌○○ 111年1月8日21時27分 於111年1月7日某時許,以IG帳號「js.e7shop」佯稱販賣鞋子,致戌○○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5,000元 十七 Q○○ 111年1月8日22時17分 於111年1月8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Q○○誆稱已得標adidas yeezyboost350鞋子云云,致Q○○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4,000元 十八 e○○ 111年1月8日23時19分 於111年1月8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e○○誆稱已得標sacaixNike鞋子云云,致e○○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9,000元 十九 g○○ 111年1月8日23時45分、同年月11日0時8 分 於111年1月8日、同年月11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佯稱販賣Gucci1995馬術扣鍊包、Nike球鞋,致g○○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4,000元、6,000元 二十 a○○ 111年1月9日0時39分 於111年1月8日17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a○○誆稱已得標馬術扣鍊包云云,致a○○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2,000元 二十一 M○○ 111年1月9日2時15分、同年月10日22時4 分 於111年1月9日前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M○○誆稱已得標鞋子云云,致M○○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7,000元、5,000元 二十二 Y○ 111年1月9日8時45分、同年月14日12時13 分 於000年0月間,以IG帳號「luxu.ry4994」向Y○誆稱已得標鞋子云云,致Y○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2,000元、2,000元 二十三 亥○○ 111年1月9日19時36分、1 月11日1時7 分 於111年1月9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佯稱販賣包包,致亥○○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5,000元、 1萬1,000元 二十四 l○○ 111年1月9日20時36分 於111年1月8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佯稱販賣鞋子,致l○○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2,000元 二十五 L○○(未提告) 111年1月10日2時8分 於111年1月9日23時許,以IG帳號「luxu.ry4994」向L○○誆稱已得標精品鞋包云云,致L○○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9,000元 二十六 U○ 111年1月10日14時22分 於111年1月10日0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U○誆稱已得標chloe精品包云云,致U○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5,000元 二十七 午○○ 111年1月10日20時47分 於000年0月間,以IG帳號「hanji_shop10」佯稱販賣NIKE鞋子,致午○○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7,000元 二十八 X○○ 111年1月11日0時7分 於111年1月10日某時許,以IG向X○○誆稱已得標鞋子云云,致X○○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4,000元 二十九 t○ 111年1月11日0時14分、同年月13日9時35分 於111年1月10日23時許、同年月12日3時37分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佯稱販賣包包、皮帶、皮夾等物,致t○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1萬9,500元、 9,000元 三十 T○○ 111年1月11日0時22分 於111年1月10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T○○誆稱已得標商品云云,致T○○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8,000元 三十一 m○○ 111年1月11日0時29分 於111年1月10日23時59分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m○○誆稱已得標鞋款云云,致m○○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4,000元 三十二 i○○ 111年1月11日0時53分 於111年1月10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i○○誆稱已得標名牌包、皮夾、項鍊云云,致i○○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1萬4,000元 三十三 丁○○ 111年1月11日17時21分 於111年1月10日0時25分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丁○○誆稱已得標LV包包云云,致丁○○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4,000元 三十四 甲丙○ 111年1月11日17時57分 於111年1月10日23時10分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甲丙○誆稱已得標精品包包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7,000元 三十五 鍾宥臻 111年1月12日6時22分 於111年1月11日23時22分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鍾宥臻誆稱已得標精品包包云云,致鍾宥臻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8,000元 三十六 未○○ 111年1月12日23時16分、同年月23日21時18分、同年月24日3時59分、同日14時5分、同年月26日22時11分 於111年1月12日、23日、24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RK帝國」佯稱販賣鞋子、包包,致未○○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第1筆)、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第2~5筆) 3,000元、1,000元、7,000元、2,000元、7,000元 三十七 黃○○ 111年1月13日0時3分 於111年1月13日前某時許,以IG帳號「luxu.ry4994」佯稱販賣鞋子,致黃○○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1萬1,000元 三十八 E○○ 111年1月13日17時20分 於111年1月13日1時23分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E○○誆稱已得標潮鞋云云,致E○○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2,000元 三十九 p○○ 111年1月13日17時20分 於111年1月13日1時14分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p○○誆稱已得標鞋子云云,致p○○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3,000元 四十 J○○ 111年1月15日13時21分 於111年1月15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佯稱販賣Prada hobo三合一包包,致J○○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3,000元 四十一 宇○○ 111年1月16日11時46分 於111年1月16日11時46分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宇○○誆稱已得標sacaixNike云云,致宇○○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3,000元 四十二 甲戊○ 111年1月17日12時13分 於111年1月15日某時許,以IG帳號「luxu.ry4994」向甲戊○誆稱已得標鞋子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1,000元 四十三 B○○ 111年1月17日17時16分 於111年1月16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B○○誆稱已得標GUCCI酒神包云云,致B○○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3,000元 四十四 x○○ 111年1月17日17時19分、同年月20日19時30分 於111年1月16日23時許、同年月19日23時許,以不詳IG帳號佯稱販賣鞋子、包包等物,致x○○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劉孟勳 4,000元、3,000元 四十五 己○○ 111年1月18日8時48分、8時53分 於111年1月17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己○○誆稱已得標nike球鞋、皮帶云云,致己○○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9,000元、2,000元 四十六 宙○○ 111年1月19日15時28分 於111年1月18日3時20分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宙○○誆稱已得標Balenciaga老爺鞋、Dior woc包包云云,致宙○○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6,000元 四十七 V○○ 111年1月21日21時51分、同年月30日0時19分、同年月31日15時35分 於111年1月5日21時50分許,以IG帳號「rk.shop8」佯稱販賣鞋子、手錶、外套、包包等物,致V○○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劉孟勳、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李羽鵬、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6,000元、3,000元、8,000元 四十八 s○○ 111年1月22日23時11分、同日23時14分 於111年1月22日23時9分許,以IG帳號「rk.shop8」向s○○誆稱已得標nike項鍊2條云云,致s○○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4,000元、5,000元 四十九 u○○ 111年1月23日18時49分、同年月29日1時41分 於111年1月23日18時49分許,以IG帳號「rk.shop8」佯稱販賣鞋子、小包包,致u○○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李羽鵬 6,000元、4,000元 五十 S○○(未提告) 111年1月23日12時29分 於111年1月22日某時許,以IG帳號「rk.shop8」向S○○誆稱已得標adidas 350滿天星鞋子云云,致S○○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3,000元 五十一 Z○○ 111年1月24日10時54分 於111年1月23日23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佯稱販賣皮帶、皮包,致Z○○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4,000元 五十二 C○○ 111年1月25日16時19分 於111年1月25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佯稱販賣NIKE聯名鞋款,致C○○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3,000元 五十三 v○○ 111年1月25日17時40分 於111年1月24日11時14分,以IG帳號「rk.shop8」向v○○誆稱已得標商品云云,致v○○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6,000元、8,000元 五十四 寅○○ 111年1月25日20時45分 於111年1月25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寅○○誆稱已得標SACAI鞋子云云,致寅○○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4,000元 五十五 壬○○ 111年1月27日18時30分 於111年1月27日某時許,以IG帳號「rk.shop8」佯稱販賣MS項鍊、GUCCI包包,致壬○○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1萬2,000元 五十六 甲○○ 111年1月27日12時13分、同年2月5日20時58分 於111年1月26日13時42分、同年2月4日20時55分,以IG帳號「rk.shop8」向甲○○誆稱已得標LV長夾、LV後背包、BV長夾云云,致甲○○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5,000元、1,000元 五十七 F○○ 111年1月27日17時、同日20時25分、同年2月7日11時35分 於111年1月25日20時許、同年月26日20時許、同年2月4日20時許,分別以IG帳號「hanji_shop10」、「rk.shop8」、「hanji_shop10」向F○○誆稱已得標sacaixNike、sacaixNike vaporwaffle、sacaixNike vaporwaffle Sail云云,致F○○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6,000元、7,000元、2,000元 五十八 N○○ 111年1月27日23時53分 於111年1月27日23時12分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佯稱販賣鞋子,致N○○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李羽鵬 7,000元 五十九 q○○ 111年1月28日12時9分、16時2分 於111年1月27日22時許,以IG帳號「 rk.shop8」向q○○誆稱已得標LV項鍊云云,致q○○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李羽鵬 5,000元、1,000元 六十 庚○○ 111年1月28日15時7分 於111年1月28日1時6分許,以IG帳號「rk.shop8」向庚○○誆稱已得標YEEZY Boots350滿天星鞋子云云,致庚○○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李羽鵬 5,000元 六十一 d○○ 111年1月29日13時33分 於111年1月29日13時許,以IG帳號「 rk.shop8」向d○○誆稱已得標精品云云,致d○○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李羽鵬 7,000元 六十二 辛○○ 111年1月29日19時11分、同年2月10日20時30分 於111年1月28日某時許,以IG帳號「rk.shop8」佯稱販賣鞋子,致辛○○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李羽鵬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 史耀宏 4,000元、7,000元 六十三 W○○(未提告) 111年1月30日15時14分、同年2月6日17時1分、同日18時44分 於111年1月28日某時許,以IG帳號「 rk.shop8」佯稱販賣包包、鞋子、項鍊,致W○○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李羽鵬(第1筆)、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第2、3筆) 7,000元、1,000元、1,000元 六十四 酉○ 111年1月30日0時7分、同年2月2日 0時56分、同日1時46分 於111年1月30日0時許,以IG暱稱國際精品佯稱販賣愛馬仕帆布鞋、NIKE球鞋,致酉○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李羽鵬、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第2~3筆) 3,000元、2,000元、2,000元 六十五 j○○ 111年1月30日0時37分、2月5日13時31分、同日13時32分、同日13時32分 於111年1月29日11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j○○誆稱已得標鞋子云云,致j○○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李羽鵬(第1筆)、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第2~4筆) 8,0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 六十六 子○○ 111年1月31日16時42分 於111年1月29日23時5分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佯稱販賣鞋子,致子○○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1萬3,000元 六十七 丑○○ 111年2月2日17時47分 於111年2月2日某時許,以IG帳號「rk.shop8」佯稱販賣鞋子,致丑○○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3,000元 六十八 A○○(未提告) 111年2月7日、同年月9日1時57分 於111年2月4日、8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A○○誆稱已分別得標LV腰包、nike運動鞋云云,致張尚志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6,000元、1,000元 六十九 H○○ 111年2月7日 於111年2月3日22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H○○誆稱已得標鞋子云云,致H○○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4,000元 七十 甲乙○ 111年2月6日20時52分 於111年2月6日14時2分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甲乙○誆稱已得標鞋子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2,000元 七十一 甲己○ 111年2月7日13時11分 於111年2月7日11時22分許,以IG帳號「rk.shop8」向甲己○誆稱已得標Balenciaga襪套鞋云云,致甲己○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9,000元 七十二 地○○ 111年2月7日22時55分 於111年2月6日23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地○○誆稱已得標鞋子云云,致地○○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5,000元 七十三 h○○(未提告) 111年2月8日0時24分(共2筆) 於111年2月7日某時許,以IG帳號「rk.shop8」向h○○誆稱已得標包包云云,致h○○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 1萬3,000元、 1,000元 七十四 甲甲○ 111年2月8日23時13分 於111年2月8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向甲甲○誆稱已得標鞋子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6,000元 七十五 辰○○ 111年2月9日1時11分 於111年2月6日15時18分許,以IG帳號「rk.shop8」向辰○○誆稱已得標LV後背包云云,致辰○○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 李羽鵬 9,000元 七十六 巳○○ 111年2月7日11時31分、同年月9日23時36分 於111年2月6日某時許,以IG帳號「 rk.shop8」向巳○○誆稱已得標鞋子云云,致巳○○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劉孟勳、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 史耀宏 1萬7,000元、 4,000元 七十七 b○○ 111年2月9日23時36分 於111年2月9日23時26分許,以IG帳號「 rk.shop8」向b○○誆稱已得標鞋子云云,致b○○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 史耀宏 6,000元 七十八 K○○ 111年2月9日23時51分 於111年2月8日某時許,以IG帳號「hanji_shop10」佯稱販賣鞋子、飾品,致K○○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 史耀宏 2,000元 七十九 c○○ 111年2月10日1時12分 於111年2月6日15時26分許,以IG帳號「 rk.shop8」向c○○誆稱已得標GIVENCHY包包云云,致c○○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 史耀宏 5,000元 八十 R○○ 111年2月10日1時38分 於111年2月5日某時許,以IG帳號「 rk.shop8」向R○○誆稱已得標sacaixnike鞋款云云,致R○○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 史耀宏 8,000元 八十一 w○○ 111年2月10日8時10分 於111年2月10日8時10分前某時許,以IG帳號「 rk.shop8」向w○○誆稱已得標Balenciaga襪套鞋云云,致w○○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 史耀宏 6,000元 八十二 丙○○ 111年2月10日10時46分 於111年2月9日23時25分許,以IG帳號「rk.shop8」佯稱販賣球鞋,致丙○○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 史耀宏 9,000元 八十三 n○○ 111年2月10日13時23分 於111年2月10日某時許,以IG帳號「rk.shop8」佯稱販賣錢包,致n○○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 史耀宏 7,000元 八十四 O○○(未提告) 111年2月10日18時59分 於111年2月10日18時59分前某時許,以IG帳號「rk.shop8」佯稱販賣球鞋,致O○○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 史耀宏 1萬1,000元 八十五 I○○ 111年2月11日16時41分 於111年2月9日某時許,以IG帳號「rk.shop8」向I○○誆稱已得標LV包包云云,致I○○陷於錯誤,因而轉帳至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 史耀宏 4,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9615號
被 告 林士修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丙股)審理之112年度審訴字第1508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士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向不知情之友人李宥楠 商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 信託帳戶)金融卡後,於民國000年00月間,在社群軟體Ins tagram創設暱稱「憨吉歐美精品」之帳號「hanji_shop10」
,並提供仿冒之精品球鞋供網友競標,如附表1所示之人瀏 覽上開帳號之貼文後陷於錯誤而參與競標,待得標後再依林 士修之指示,於如附表1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1所示之金額 至李宥楠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林士修旋於如附表2所示 時、地,提領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嗣因如附表1所示之人發 現收到之精品球鞋係仿冒品,且無法與「憨吉歐美精品」取 得聯繫,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告發 偵辦。
二、證據:
㈠被告林士修於少年法庭調查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另案被告李宥楠於少年法庭調查之供述。
㈢告訴人G○○於警詢時之指訴。
㈣證人即告訴人乙○○、癸○○、玄○○、戊○○、r○○於警詢時及少年 法庭調查之結證。
㈤社群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帳戶存款 交易明細。
㈥提款機監視錄影畫面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11年6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85002號函。 ㈦被告(通訊軟體暱稱「Lin」)與另案被告李宥楠之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截圖。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 額。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342號、第28348號提起公訴,現由貴 院(丙股)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508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經查,本案被告所涉詐欺 罪嫌,與上開起訴案件犯罪事實相同,核屬事實上同一案件 ,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李冠輝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 被害人 匯入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G○○ (有提告) 110年12月10日16時39分許 1萬4200元 2 乙○○ (有提告) 110年12月10日23時22分許 1萬5200元 3 癸○○ (有提告) 110年12月11日15時43分許 1萬100元 4 玄○○ (有提告) 110年12月12日20時40分許 9100元 5 戊○○ (有提告) 110年12月14日17時6分許 7600元【被害人戊○○於警詢時稱參與球鞋競標金額為6000元等語,是此部分遭詐欺金額為6000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7分許 100元【運費】 6 r○○ (有提告) 110年12月18日20時47分許 1萬7200元
附表2: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110年12月5日 0時2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平安店 9000元 2 110年12月9日18時7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統一超商新僑中店(下稱統一超商新僑中店) 8萬6000元 3 110年12月11日2時22分許 統一超商新僑中店 5萬6000元 4 110年12月12日20時21分許 統一超商新僑中店 6萬1000元 5 110年12月14日19時37分許 統一超商新僑中店 9萬9000元 6 110年12月15日1時43分許 統一超商新僑中店 4000元 7 110年12月15日14時26分許 統一超商新僑中店 4萬8000元 8 110年12月16日2時11分許 統一超商新僑中店 1萬7000元 9 110年12月16日17時53分許 統一超商新僑中店 3萬5000元 10 110年12月18日2時56分許 統一超商新僑中店 8萬3000元 11 110年12月18日20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統一超商信吉店 2萬8000元 12 110年12月19日20時3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及5之1號統一超商連城店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