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607號
TPDM,111,附民,607,202402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07號
原 告 洪揚明
劉成駿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談恩碩律師
被 告 薛佳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39號詐欺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
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39號詐欺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劉庭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