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黃冠雄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錦煙
柯麗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律師
被 告 陳明志
江建德
江建興
黃振瑋
張順清
顏煥煬(原名:顏瀚汶)
蕭弘國
顏菁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1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