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冠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2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2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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