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4號
TCDV,113,除,24,202402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冠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2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2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50

1/1頁


參考資料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