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隆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漢臣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6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鑫綠泰鑄造廠 股份有限公司 賴洽祺 台中商業銀行 大肚分行 112年8月30日 118,56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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