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99號
TCDV,113,重訴,99,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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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
原 告 李志明


被 告 李智雄
張盡
李淑枝
李真珠
李碧鐘
李淑燕


李陳阿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並諭 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 2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况查詢清單 在卷可按,則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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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