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劉黃卵兼劉森之繼承人
監 護 人 劉淑美
被 告 劉淑美即劉森之繼承人
劉幸鋰即劉森之繼承人
劉幸琴即劉森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