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蔡明花
被 告 蒲蔡榮
蒲建宇
蒲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375/3010)及其上217建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3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瀋陽路房地)、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6/10000)及其上2962建號
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健行路
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
1.系爭瀋陽路房地部分:
東新段14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75/3010)土地價額為207萬34
87元(301平方公尺×375/3010×55293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
,公告現值見土地登記謄本),房屋價額為17萬6500元,有臺
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113年2月16日中市稅山分字第11
35802428號函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合計系爭瀋陽路房
地價額為224萬9987元(0000000元+17萬6500元=0000000元)
。
2.系爭健行路房地部分:'
邱厝子段139-3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6/10000)土地價額為3
5萬0515元(562平方公尺×106/10000×58839元/平方公尺=3505
15元,公告現值見土地登記謄本),房屋價額為5萬3300元,
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113年1月26日中市稅民分字
第1134801444號函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合計系爭瀋陽
路房地價額為40萬3815元(350515元+53300元=403815元)。
3.合計標的價額265萬3302元(0000000元+403815元=0000000元
)。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5萬3802元,應徵第1 審
裁判費2萬73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4.原告聲請訴訟救助(113年度救字第17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
,原告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