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余峯
楊家榞
楊福龍
上列3人共同
代 理 人 宋永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武彥等2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修正公布,於112
年12月1日施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