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89號
TCDV,113,訴,389,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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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 告 陳羽華
被 告 陳莊六妹
張陳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389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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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