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79號
TCDV,113,訴,179,2024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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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王四瑞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被 告 賴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應依同法有 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未記載被告姓名,起訴狀內文載 明「被告:台電代表賴明宏」、「鑑界證人:朱余尚融」, 惟另於事實及理由表示「其為台電施工未合法,電桿編號7 (G4379 ED0982)侵占鑑界第4點正中心」、「涉及之公務 員(當時鑑界錯誤不實)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 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語,則本件原告起訴 對象究為個人或公務機關、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電公司)已有不明;又原告起訴狀第1頁記載:「訴之聲明 :歸還被侵占之土地」;復於第5頁記載「主位聲明:侵佔 土地等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備位聲明:主動性不當 得利70年來通行使用,此部分需傳喚被告,不可因不知而視 若無賭」,另記載「被告群應給付原告侵權價金等⒈土地成 本。⒉遷移費手續費成本費代書費工程受益費土地租金。⒊土 地價額稅。⒋主動性擅自侵權使用」、「鑑界費4000元及上 訴等項目費用由被告負擔」、「其自判決確定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得 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為何,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7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對象及訴之聲明,該裁定已於113 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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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