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89號
TCDV,113,補,489,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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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謝玉麗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謝龍華
林庭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龍華林庭鋒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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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