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62號
TCDV,113,補,462,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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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莊豐維即振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534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萬3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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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