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陳心渝
被 告 楊慈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22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