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林大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倫䍿即詹吉忠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0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