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79號
TCDV,113,補,379,202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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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益源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益上、游忠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24,999元,依原告
於民國113年2月5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1.64新
臺幣,折合新臺幣3,954,968元(124,999元×31.64元=3,954,96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20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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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