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陳霙玉
被 告 陳欣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3萬0220元,及自民國1
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
,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3萬1492元(計算式:
本金133萬0220元+113年1月2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2月4日止
計算之利息12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
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
3年3月15日星期五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