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胡芳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紹瑋、鐘德龍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30,000元(計算式:550000+0000000=0000000),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