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39號
TCDV,113,補,239,202402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莊卉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月芬地政士即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90萬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60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