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6號
TCDV,113,補,146,202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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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白季平
白丞凱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白林秀玉


江白𤆬治
白金治
白金珠

白聖
白聖
白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萬2
9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1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附表:
1.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6302元/平方公尺×面積101.50平方公
×原告權利範圍合計2/24=476221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
2.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0700元/平方公尺×面積20.98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合計2/24=106124元。
3.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0700元/平方公尺×面積2.41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合計2/24=12191元。
4.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0700元/平方公尺×面積0.85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合計2/24=4300元。
5.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0701元/平方公尺×面積533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合計2/24=0000000元。
6.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6000元/平方公尺×面積8平方公尺×原
告權利範圍合計2/24=37333元。
7.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
原告權利範圍房屋課稅現值合計91400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
務局大智分局檢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參照)。
8.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
原告權利範圍房屋課稅現值合計163400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
務局大智分局檢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參照)。
9.以上合計為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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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