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4918號
原 告 郭秋蘭即玉鼎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澳商聯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94年11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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