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7號
TCDV,113,消債聲,7,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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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林春來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士哲 住同上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朱豐誠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春來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 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 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 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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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