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聲字,113年度,5號
TCDV,113,消債全聲,5,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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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5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廖嬛如即廖璟如

代 理 人 洪政國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李惠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廸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40號
),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3年4月19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 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 2日以112年度消債全字第104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 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 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 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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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