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22號
TCDV,113,救,22,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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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柔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仁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
字第5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另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 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聲請人係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 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41,671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 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診斷證明 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0月23日保職核字第112021417 768號函文、骨科、復健科、家醫科之門診單據等影本為證 ,堪認聲請人確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且係因職 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 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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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