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律師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3年度,6號
TCDV,113,小上,6,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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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楊碧玲

被 上 訴人 王建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律師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
月1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04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查敗訴之一方應負擔律師費,僅規定於系爭 土地買賣合約書第11條,系爭房屋買賣合約書並無相同之規 定,但本件被上訴人以一訴請求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總瑩公司)與上訴人應連帶負擔律師費,故被上訴人訂立 契約之真意,即認為總瑩公司與上訴人應連帶負擔律師費, 原判決依最高法院39年度(按:應為86年度之誤,見原審判 決第3頁第2行)台上字第2278號裁定與最高法院104年台上 字第1150號判決要旨,認定縱約定僅由兩造其中一方負擔律 師費、訴訟費用,亦不違當事人間訂立系爭房屋、土地契約 之真意云云,顯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處。按所謂不真正連帶債 務,意指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債務人 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亦因目的之達成而同免其責任之債 務。又按民法第277條规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 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 主張抵銷。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事項,除足使債 務消滅之事項外,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總瑩公司因民法 第277條之規定,得主張抵銷,抵銷後已足使債務消滅,被 上訴人即不得對上訴人再為律師費之請求,為此提起上訴等 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 款至 第5 款規定,所謂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者,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 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為當然違背法令。另按同法第436條之25 規定,上訴狀內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法令之具體 事實。是提起小額程序第二審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 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 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之解釋或最高法院之 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 款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 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 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本件為小額訴訟,上訴人對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其一係就原審認定:系爭房屋、土地 契約屬聯立契約,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立系爭土地契約第11 條約定,因本件買賣涉訟,敗訴一方應負擔他方律師費,於 被上訴人與總瑩公司間就房屋瑕疵所生損害賠償訴訟亦有適 用等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非就 原審判決具體表明有違背之法令之事實;其二指摘上訴人與 總瑩公司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總瑩公司對於被上訴人有債 權得主張抵銷,抵銷後被上訴人不得向上訴人請求律師費, 原判決違背法令云云,惟原審判決明白認定總瑩公司不負對 於被上訴人給付律師費之義務,則上訴人與總瑩公司自不成 立不真正連帶債務,上訴人此部分上訴理由顯非依訴訟資料 表明合於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綜上,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泛言原審判決有判決違背法令,非 就原審判決具體表明有違背之法令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法令之事實,難謂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不合 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準用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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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