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3年度,32號
TCDV,113,家救,32,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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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于○○ 住○○市○○區○○路00號7樓

相 對 人 于○○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 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 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 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有最 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1年度台聲字第900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152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 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自113年 起經臺中市太平區列為低收入戶之臺中市太平區低收入戶證 明書1份在卷可按,另聲請人於111年給付總額分別為0元, 財產0元,有聲請人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 可稽,顯見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調取113年 度監宣字第152號卷,聲請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依前開 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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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