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82號
TCDV,113,司聲,282,202402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永堂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