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周泓毅
上列聲請人因新亞瑞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
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7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新亞瑞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 稅局尚未核定完成,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 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7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3年7月31日止 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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