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735號
TCDV,113,司票,735,20240215,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勝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經培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陳報4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㈡提出本票原本(CH675076 、CH675077、CH675078、CH000000)0張。㈢確認附表序號2所 載〝375077〞之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1/1頁


參考資料
勝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