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676號
TCDV,113,司票,1676,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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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統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桂
代 理 人 張家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1紙。
㈡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具有聲請人統喜企業有限公司印文之委任狀正本。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之提
示日,請補正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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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