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31號
聲 請 人 馮鈞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三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陳報附表內容(三張本票之票據內容:包括三張本票之發票
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及本票號
碼)。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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