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412號
TCDV,113,司票,1412,2024022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12號
抗 告 人 張晉卿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鍾燕山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
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