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12號抗 告 人 張晉卿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鍾燕山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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