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404號
TCDV,113,司票,1404,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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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尊勝宥森企業社蔡麗鈺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蔡麗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相
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與票面所示金額不符,若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㈢補正張尊勝宥森企業社之商號變更登記營業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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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