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193號
TCDV,113,司票,1193,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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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林彥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智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之記載是否
有誤?(因與聲請事項本票金額「新臺幣參拾萬元」不相符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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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