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93號聲 請 人 林彥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智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之記載是否 有誤?(因與聲請事項本票金額「新臺幣參拾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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