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4年度,224號
KSEV,94,雄簡,224,200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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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22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初珍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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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