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45號
TCDV,113,司拍,45,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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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祐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㈡108年2月13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㈠10, 200,000元㈡25,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㈡138年2月1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 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 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 訟費用。2.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3.抵押權 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石祐任,債務額比例:全 部。
  嗣債務人石祐任於㈠㈡108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㈠8,380,000 元㈡2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



日期為㈠㈡109年2月1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 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㈠㈡112年11月即未繳納本息,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二筆本金合計29,879,956元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借據)等影 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國安 327 99.25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商用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42.52 二層:56.57 三層:56.57 騎樓:15.05 地下層:19.38 合計:190.09 陽台:10.72 屋頂突出物:7.08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國安 338 130.57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商用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68.9 二層:85.35 三層:85.35 四層:85.35 騎樓:16.45 地下層:70.34 合計:411.74 全部 臺中市○○區○○○道○段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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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