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吳文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金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賴金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7月15 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並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2,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 人,經登記在案。今債務人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 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雅區 四德段 139 1,050 20000分之101 2 臺中市 大雅區 四德段 140 301 20000分之101 3 臺中市 大雅區 四德段 141-2 784 20000分之101 4 臺中市 大雅區 四德段 142-2 288 20000分之101 5 臺中市 大雅區 四德段 151 220 20000分之10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6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7層 一層:86.84 合計:86.84 平台:9.98 花台:1.64 2分之1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一樓之3 共有部分:四德段1161建號,面積:3,098.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