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607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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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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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恩丞即林凌霄即蘇林凌霄間請求返還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 執行程序所準用,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持上載蘇林凌霄、蘇一鵬為 債務人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代為查詢債務人 林恩丞即林凌霄即蘇林凌霄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強制執行 。惟查,債務人林恩丞即林凌霄即蘇林凌霄已於112年10月1 7日死亡,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一紙 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既於本件聲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 ,且當事人能力係無從補正,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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